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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三师图木舒克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农三师门户网站  录入:admin  添加时间:2012-03-23 12:20  点击量:   
 

 

 

 

图木舒克市、各团(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继续深化建设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积极有效的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并结合《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具体的说明和要求如下:

第一条 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常用的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轮胎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设备和施工吊篮等轻小型起重设备)。

第二条 为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程序,切实有效地治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分别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不良行为,师市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服务项目,实行统一招标管理。

第三条 农三师图木舒克市(以下简称师市)范围的建筑起重机械,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维护保养的具体事项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同类建筑起重机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

(三)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同类建筑起重机械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以承建工程项目中不同类别的单台设备服务费中标价,合计后构成。其费用由使用单位出资自筹。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也可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商定后在劳务合同内注明。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与安装单位和维保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 安装单位必须健全并落实安全保障体系,配备足额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做到专业和工种齐全。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严格履行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和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安装单位必须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为本企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到个人的保额不得低于劳务服务地区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一次性最低赔偿标准。

第十条 师市范围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服务项目,实施时间为两年,第二年安装但未拆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要延期服务至设备拆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安装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存在可能影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的问题,应提前与建设、监理单位沟通解决,不得无故拖延、阻挠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

(二)对使用单位存在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执行以下罚款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的,安装、拆卸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

2、建筑起重机械(含施工吊篮)未向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申报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

3、使用单位未按要求与安装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的,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

4、轮胎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未办理准用证、起重操作人员无有效岗位证书的,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

5、建筑起重机械被安全监管单位(或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复查或经复查仍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使用要求,擅自运行使用的,处以2万元罚款处罚。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两次以上(含两次),仍达不到检验合格标准的,对安装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如主要因使用单位责任造成的以上事实,对安装单位酌情处理,并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仍拒不整改落实的,对使用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

第十三条 师市范围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执行本通知内容。在以下规定的日期前已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允许使用的,可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拆卸方面的相关合同、安全协议,但必须按要求执行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四条 本通知未详尽的内容,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法规执行,并参照师市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师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实施。

第十五条 本通知内容自2012310日起,在师市范围施行。

 (摘自农三师建设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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